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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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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试行) 二O 一一年八月 目 录 1 一:总则 二:建筑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三:结构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四: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五:给排水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六:暖通空调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七:热能动力专业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一 总 则 2 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专业不 同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 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3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 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 执行。 4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 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 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各 专业有关条款) : 1 )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 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 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 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 位设计的需要。 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 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 3 集的名称。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 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7 当设计合同、地方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编制格式及深度另有 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及地方 主管部门的要求。 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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