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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最密切联系原则nlmex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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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关系原则
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的适用或选择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由于它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故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接收并被写进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 最密切关系原则的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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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最流行的原则之一。其最早的理论萌芽应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旬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的席位理论”。他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在性质探讨适用法律,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必须与特定的法律制度有逻辑、合理的联系;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有一个明确的“所在地”,即它在性质上必须属于的管辖权。因此,法院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所在地,所在地的法律即为适用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了这一理论的合理因素,借鉴了法院理论、政府利益理论等理论的内容,凝聚了各派的综合力量。作为当代国际私法确定的一种新理论,它及时满足了符合WTO时代潮流和精神的主权国家的迫切需要,克服了僵化、机械化的传统冲突规范的缺陷。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它不是根据简单、单一和机械的因素来确定适用法律,而是综合调查和分析各种相关事实和因素,找到最本质的联系。大量客观关联因素的引入,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中先入为主的主观假设,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更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使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在一国国民经济中地位的显著提高和国际社会关系的日益密切,最密切关系原则已经确立并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冲突法领域。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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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私法学术界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是肯定的,但人们对它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
1.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最接近理论是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与法律关系或案件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或涉外案件。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选择法律具有约束力。
2.方法
这种观点认为,最近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的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纳与案件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
3.合同准据法补充
这种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涉外合同法适用的补充原则。只有当当事人没有明示或暗示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法院才能根据最密切的联系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这种观点实际上将“最密切相关的地方”视为一个连接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对各国冲突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多传统的冲突法原则(或公式)被抛弃。由于法律关系各个领域的特点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发展也不平衡。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合同领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合同的法律适用必须具有灵活性。因此,最密切关系原则在合同领域最为成熟。一般来说,各国在确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都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当事人对合同的适用法律不作选择时,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辅助和补充。美国、英国、瑞士、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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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南斯拉夫、中国等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适用于对方所属州、所属国甚至第三国的法律,但其选择的法律应与合同具有“合理的联系”。可见,在合同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既有利于国家对合同关系实行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使其扩展适用。同时,在缺乏当事人法律选择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必然成为合同领域主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中国的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是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成熟的条件下开始的,故一开始就接受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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