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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2012 年8 月28 日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
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
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
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
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
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
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
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地震
局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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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
震救灾工作;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
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 级以上地震,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 人以上、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 级以上、7.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
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
失的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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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 级以上、5.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
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
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
区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
展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
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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