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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9部分:驱避剂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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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917.9—XXXX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9部分:驱避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驱避剂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及评价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驱避剂在农药登记时对刺叮骚扰性卫生害虫蚊的驱避效果的药效测定及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1964.3—2010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试验试虫养殖方法第3部分:白纹伊蚊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驱避剂repellent

能使昆虫负向性运动的有效成分与适宜助剂配制而成的驱蚊花露水、驱蚊乳、驱蚊液类制剂。3.2

植物源驱避剂botanicalrepellent

通过天然植物提取或植物有效成分仿制的能使昆虫负向性运动的植物源制剂。

4供试材料

白纹伊蚊(Aedesalbopictus),按NY/T1964.3—2010饲养的敏感品系试虫,羽化后第3天~第5天、体重≥1.6mg雌性成虫。

5仪器设备

蚊笼,长400mm,宽300mm,高300mm。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温度,(26±2)℃;相对湿度,65%±10%。

6.2驱避剂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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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3917.9—XXXX

6.2.1攻击力试验

蚊笼(5.1)内放入试虫300只,测试人员手背皮肤暴露面积40mm×40mm,其余部分严密遮蔽,将手伸入蚊笼内观察蚊虫停落情况。蚊虫停落暴露面做出刺叮动作时,立即抖动手臂将其驱离,记为试虫停落1只次。2min内试虫停落大于30只次的测试人员和试虫判定攻击力合格。攻击力合格的人员和蚊虫才可进行驱避试验。

6.2.2驱避试验

选择4名及以上攻击力合格的测试人员(男女各半,且试验前和试验期间不应饮酒、茶或咖啡,不应使用含香精类的产品),在其双手背皮肤中央各标识出50mm×50mm的区域,一只手按1.5mg/cm2(膏状驱避剂)或1.5μL/cm2(液状驱避剂)的剂量均匀涂抹于标识区,暴露其中40mm×40mm的皮肤,其余部分遮蔽,另一只手为空白对照。涂抹驱避剂2h时,将手深入攻击力合格的蚊虫笼中2min,观察有无蚊虫前来停落吸血。之后,每间隔1h测试一次,只要2min内有蚊虫来吸血即判作驱避失效,记录驱避剂的保护时间(h)。每次试验先用对照手做攻击力试验,试虫攻击力合格试验继续;攻击力不合格时,则需更换合格试虫再行试验。

7计算

所测制剂对4名及以上受试者的有效保护时间相加,取其平均数(保留1位小数)作为该药剂的保护时间(H)。保护时间H按公式(1)计算:

H=··························································(1)

式中:

H——有效保护时间;

ht——个体有效保护时间;N——试验个体数。

8评价指标

根据驱避剂对测试人员的保护时间(H)进行药效评价。

化学驱避剂产品保护时间≥4.0h评价为合格;保护时间?4.0h评价为不合格;

植物源驱避剂产品保护时间≥2.0h评价为合格;保护时间?2.0h评价为不合格。

9结果与报告编写

根据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写出正式试验报告,并列出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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