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程序.pdf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程序
一、总则
1、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电梯、重机械、厂内机
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以下简称锅容管特设备)
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方便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
和检验单位工作,实现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特制定本
程序。
2、本程序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三定
方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1号令、13号令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
3、荷泽市辖区内的各锅容管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
检验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执行本程序。
二、设计
1、锅炉设计的审批
(1)锅炉设计文件应经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2)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专用章。
2、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审批
(1)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国务
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气瓶设计审核:
(1)气瓶设计文件由气瓶制造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
(2)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快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液化石油气瓶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批。
4、锅炉设计图纸审批后,锅炉制造单位应在所审批的首台锅炉制造前报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将批准书付本报市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
5、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批:
⑴、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企业)
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发证。
⑵、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
证。
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
三、制造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取得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
容器产品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监督检验。
2、丁制造资格审批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制造资格须逐级申报经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同意受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2)A、B、C级锅炉(含小型蒸汽锅炉)的制造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
(3)D级锅炉(含小型汽水两用炉、热水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由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发证。
(4)申请级别BRI、BR2、DR5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进行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审查发证。
(5)申请级别为AR、CR、DR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初审,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6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证。申请书同时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A、B、C、D级锅炉(含小型和常
压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
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分为A级和B级。A级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
B级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注册。取得安全注册的单位必须在安全注册
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标出制造识别标记和“AZ”安全标记。安全注册有效
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