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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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网上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最新价格政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含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文件和档案管理、安全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安全生产奖惩等方面)、经营管理制度(含劳动管理、岗位职责、合同或协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车辆管理制度(含维护保养、使用管理、GPS管理等方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含招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顶班替班、休息休假、驾驶员奖励、约束和退出机制等方面)、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含投诉处理、服务质量奖惩、价格和经营服务质量公示等方面)、应急保障制度(含应急预案、社会维稳保障等方面)等;
(五)在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办公室、培训场地、和停车场地等),;相应的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按合同或协议做好其善后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江门市机动车行驶证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JT/T794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GB/T 22485 的相关要求; (四)环保排放标准达到最新车辆入户标准;
(五)发动机排量2.0L或1.4T及以上;
(六)轴距2750mm及以上;
(七)车辆尺寸4800mm*1800mm*1450mm及以上;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使用3年内的车辆,机动车销售发票金额不低于15万元。3年以上6年以下的车辆,须经过具有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不低于15万元;
(九)安装或喷涂符合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标志标识,且外观、颜色不可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可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
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为动力,使用新能源为动力的申请车辆发动机排量不作限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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