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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应用法学试题答案.pdf

发布:2018-08-12约7.7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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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应用法学 真题答案参考 明德法学工作室 唯一店铺:R 此部分包括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学、知识产权法学和国际法学共七个科目的试题,包括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两种题 型,考生只需任选五个科目的试题作答,每个科目50 分,共150 分。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 (每题5 分,共20 分) 1、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 中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所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261 条的遗弃罪, 刑法第422 条的拒传军令罪。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能由作为方式构成,又 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2、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客观上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主 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可以分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与自己防卫型的偶 然防卫。 对于偶然防卫,刑法理论上存在如下处理意见:①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 因而成立犯罪既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②部分行为无价值论者(也可谓 二元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 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 说)。③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 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 故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④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紧急 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结果无 价值论的二分说)。⑤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 识,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 3、特别累犯 与一般累犯相对。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 任一类罪的累犯。特别累犯对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和刑罚条件没有限制。 4、危险驾驶罪 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 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客体 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二、简答题目 (每题10 分,共 10 分) 简述“相约自杀”的处理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一般来说,我国刑法并没 有规定自杀的刑事责任嘛所以对自杀行为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在相约自杀未 遂的情况下,是否对自杀未遂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值得研究。从实践来看有四 种情况: 第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热自杀未 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 第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 为人先将其杀死再自杀;行为人将他人杀死以后自杀未遂的,符合受嘱 托杀人的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四,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 自杀的,符合诱骗他人自杀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每题5 分,共20 分) 1、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 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 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其有利于提高交易 的效率。 2、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 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 选定第三人。转委托应当经过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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