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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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
下简称人防工程)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 (暂行)》,《人防工程设
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
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适用主体包括:人防工程设计、
监理、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及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人防办”)负责
从业单位监管及从业能力核查、信用管理、企业信息公布等监督管理
工作。
各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市场从
业行为监督、记录及不良行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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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业监管及从业能力核查
第四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业务的从业单位均属于行
业监管及从业能力核查范围,除新取得从业资质或入川备案的单位
外,市人防办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从业能力核查。从业能力核查
合格的单位在市人防办网站前台公布其相关信息;核查不合格的单位
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到位,整改期间暂停承揽新业务且不予公布其企
业信息。整改期满后市人防办对申请复查的单位统一组织复查,复查
仍不合格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五条 从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
(二)符合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备案要求。
第六条 接受从业能力核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单位书面申请。
(二)资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合一),外省人防工程设计、
监理单位另需提供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证明材料。
(四)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
单位另需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驻蓉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明。
(五)按行业规定各从业单位所需专业、工种的技术或生产人员
的注册证、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技术操作等级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本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等身份及职业资格证明材料。外省人防工程设
计、监理单位,另需提交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应证件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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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行业规定所需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八)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
确的承诺函。
申报资料以市人防办网站当年公布的格式清单为准。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办公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日起15 日内到市人防
办办理信息变更。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从业单位均实行信用管理。
市人防办网站前台公布相关信息的单位实时公布信用分值及信用等
级,未公布信息但在本市行政区内有未完工项目的单位实施信用分值
后台记录管理。信用管理基准分值均为85分,发生良好行为予以加
分 (标准见附件一),发生不良行为予以减分 (标准见附件二),累
计后为实时信用分值,分值上限为100分。
第九条 信用管理对从业单位在其所从事的本市项目中,遵守法
律法规、政府管理规定、质量行为、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良好和不良行
为实施管理。
(一)良好行为是指从业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奖励和表
彰的行为,以及市人防办认为可记入的其他良好行为。
(二)不良行为是指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范及政府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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