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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doc

发布:2018-08-31约4.6万字共7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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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总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需要所开展的森林资源调查。其成果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和规范森林经营单位科学经营森林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范围 ㈠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所有土地,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㈡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 二、调查内容 ㈠核对、确定调查单位界限,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 ㈡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 ㈢调查各类森林、疏林蓄积和林带、四旁、散生木等林木蓄积及其权属; ㈣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 ㈤调查森林经营条件与主要经营活动,评价经营成效; ㈥根据需要进行多资源调查。 第三条 小班调查等级及调查精度 一、小班调查等级 ㈠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强度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等级A 级。 ㈡一般生态公益林小班以及其它单位的商品林小班允许误差采用B级。 ㈢重点生态公益林小班、森林公园小班以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小班允许误差采用C级。 二、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 不同调查等级小班主要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见表1-1。 表1-1 主要小班调查因子允许误差表(%) 调查等级 调查因子 A级 B级 C级 小班面积 5 5 5 树种组成 5 10 20 平均树高 5 10 15 平均胸径 5 10 15 平均年龄 10 15 20 郁闭度 5 10 15 每公顷断面积 5 10 15 每公顷蓄积量 15 20 25 每公顷株数 5 10 15 三、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精度 各调查单位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总体和精度要求根据《甘肃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和省厅批复的技术方案确定。 第四条 调查会议制度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一、第一次调查会议 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会后,调查单位将审定通过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第二次调查会议 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 调查承担单位资质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完成。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作方案为准。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面积10万公顷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公顷以上的单位,必须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调查成果管理 一、调查成果的审批 调查成果经第二次调查会议审核通过,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二、森林资源建档和成果存档 调查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根据调查成果资料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并对所有的成果、资料、图面资料及电子文档等全部整理,归档保存。 三、调查成果的管理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技术成果,服务于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理和规划设计及国家重点工程规划和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开和泄露。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有偿使用。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凡进行二类调查的单位,必须在前一年制定计划,逐级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委托书,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经第一次调查会议讨论通过,逐级报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调查单位根据批准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本《技术操作细则》,结合调查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或委托调查承担单位编制补充规定或细则,经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查承担单位组织调查队伍,经过技术培训后,进入调查地区进行外业调查。 五、外业调查结束后,通过内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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