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配光性能、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特殊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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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配光性能
A.1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光度分布要求参见图A.1,图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
分数,它表示本标准要求的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图中的H 0°
和V 0°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
10 20 20
5 10 20 70 20 10
H 0 35 90 100 90 35 H
-5 10 20 70 20 10
-10 20 20
-20 -10 -5 0 5 10 20
图A.1 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在发光强度分布范围 (见图A.1)内,各种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即在格栅线围成的范围内任一方
向测得的发光强度不得小于该方向周围诸方向中最小的发光强度值。
A.2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A.1规
定,并且在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小值。
表 A.1 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
单位:坎德拉
灯具名称 最小值 最大值 光分布最小角范围内最小发光强度限值
后位灯 4 12a 0.05
前位灯 4 60b 0.05
制动灯 40 185 0.3
与最邻近的近光灯的发光面间的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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