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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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0-1-4 信息来源:行政审批办
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和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管理,明确要求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省级发证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产品目录、许可证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级发证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建立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等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化获证企业的责任。
省级发证产品的申请受理、组织核查工作一般由省局直接负责,市、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许可证工作。必要时,省局可以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有关事项委托市局(许可审批权除外),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发证工作,但不包括食品的省级生产许可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省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2、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3、公告由省局许可的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4、建立省级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5、负责本辖区内发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6、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7、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8、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县局主要职责
1、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产品的换(发)证工作信息。调查、汇总本辖区内有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企业名录。
2、组织、督促本辖区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指导企业按照《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做好申证准备工作。
3、协助做好实地核查工作,认真履行观察员的职责和义务。协助发放证书。
4、认真做好年度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审查结果,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处理措施。
5、负责本辖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6、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
7、受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举报和投诉,解答企业的有关问题。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市局(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局确定并予以公布。
申请受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2、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申请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式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3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安排专人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申请的对象的,应当即时或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实地核查
1、核查时限。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核查计划和审查组。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组织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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