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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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员。?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单位考核结果,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苏木乡镇要与本行政区域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森林草原火灾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盟市、旗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当地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五)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建议每超过20万亩森林面积或50万亩草原面积增建1支2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议每10至20万亩森林面积或25至50万亩草原面积建立1支10至15人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信息指挥系统,配备满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扑火、运兵等车辆和现代化防扑火机具、装备,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
(七)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边境地区还应制定堵截扑救境外火专项应急预案;?
(十一)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苏木乡镇、林场、农牧场等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办事机构,履行前款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等项职责。?
??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
(一)成立嘎查村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做好本嘎查村群众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当地森林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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