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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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精神,为理顺直供与趸售地区执行农村牧区综合分类电价的用电分类同价后与公司的管理与核算关系,加强同价价差资金管理,确保同价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6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用电同价测算办法〉的通知》(内计价字[2002]95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蒙西电网趸售旗县农业生产(含贫困旗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2]8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执行农村综合分类电价的直供局和趸售旗县电力公司。
第三条 同网同价管理基本原则:
(一)全面预算、统筹平衡;
(二)统一管理、专项核算;
(三)按月发行、定期拨付。
第四条 由于现行农电管理体制不同,蒙西地区城乡用电实现“同网同价”后,直供农电同价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价差由电力公司按月拨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公司各部门职责
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同价管理及核算办法;负责审核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每月上报的同价电费差额,并按月拨付;负责监督“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落实情况。
农电部负责监督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报送同价价差情况;负责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实现“同网同价”后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价差拨付工作,接受内外部检查。
营销部门负责落实“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统计直供农电“同网同价”后同价电量及同价情况,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直供农电同价价差管理工作,接受内外部检查。
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定直供局农电工定编及薪酬标准的确定工作。
各盟市供电单位职责
一、对直供农电同价管理职责
负责落实所属执行农村牧区综合分类电价的直
供局实现“同网同价”后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负责编制同价年度预算及报送工作。
负责同价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
定期统计同价变化情况,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意
见,及时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二、对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各趸售旗县电力公司“同网同价”后电
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对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上报的同价价差监督与
检查,审核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报送的同价价差情况。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趸售电价政策。
(四)落实同价价差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 各盟市旗县电力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同网同价”电价政策。
(二)按年度编制全年同价价差预算,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单位。
(三)定期统计本单位月度、季度及年度同价价差情况,做好分析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报送同价价差情况;
(四)及时反映同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重要信息。
直供农电同价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中“农村低压维护费在城乡同价实现后即自行取消”的规定,取消直供农电农村低压维护费,原农村低压维护费核算支出范围并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因取消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取,所属各单位须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做好直供农电用工薪酬、农村电网运行费用等统计分析工作,确保合理核定相关成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安排资金随同预算一并拨付。
第十条 各盟市供电单位营销处按月统计同价范围内的农村用户到户电量电费发行情况,并统一规范使用电费发行单。发行单应包括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到户电量、到户电价、蒙西目录电价、电价差及价差电费等内容。每月月底须及时将发行单传递到本单位财务处,由各单位财务处按月随同经费预算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各盟市供电单位财务处依据营销处提供发行单,做好账务核算工作。按月填制《直供农电同网同价情况表》,随同月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第四章 趸售农电同价价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盟市供电单位所属趸售旗县电力公司每月月末前向各盟市供电单位报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趸售旗县同价价差申请拨付表》,表中应包括用电分类、电压等级、售电量、到户电价、蒙西目录电价、电价差及形成的电费等内容。经盟市各供电单位农电处、营销处、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由盟市供电单位财务处上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同时对口报公司农电部、营销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同网同价后, 对于原在农村综合分类电价反映的“一县一价”农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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