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四章.ppt
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第一节夫妻关系法概说
一、夫妻关系与夫妻关系法
(一)夫妻关系及其法律意义
1.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指婚姻关系存续中的男女双方。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指夫妻双方共同的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2.夫妻关系的法律意义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
●夫妻关系本身的特点需要法律加以调整。
●夫妻关系具有丰富生动的内涵,涉及到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二)夫妻关系法
1.夫妻关系法的调整对象
●从基本性质的角度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包括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关系法的形式
1950年《婚姻法》用独立的一章规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关系规定在“家庭关系”之中。;二、由“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
(一)“夫妻一体”的古代夫妻法律关系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意为夫妻合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其实质不过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所吸收。
在西方,早期罗马法和中世纪欧洲教会法中的夫妻关系准则被认为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代表。在东方,古代印度和古代中国的制度具有典型意义。
夫妻一体主义在法律上表现为确认并维护夫妻关系中的夫本位,妻子处于夫权的支配之下,双方的权利义务绝对不平等。;(二)“夫妻别体主义”与近代夫妻法律关系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主张夫妻人格独立,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夫妻别体主义源于后期罗马法。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推崇后期罗马法表现出来的原则,倡导夫妻别体主义理论。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夫妻关系法表现出一种逐渐向夫妻地位平等演化的趋势。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中特别强调“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确立“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三、我国的社会主义夫妻关系法律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全面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除在“总则”中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外,在“家庭关系”中特别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这就从根本法和法律两个层次上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夫妻关系准则。;●家庭地位平等是社会主义夫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鲜明特征,是我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在家庭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必须坚决反对性别歧视,禁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重点是保护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这一新型的夫妻关系法律原则的贯彻开辟了广阔道路,提供了有力保障。
●由夫妻法律地位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必须通过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夫妻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的姓名权
(一)姓名的意义及夫妻姓名权立法沿革
1.姓名的意义
●姓名是自然人在社会上的一个标识。
●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
2.夫妻姓名权立法沿革
●古代社会,“妻从夫姓”是中外各国的通例。
●近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在夫妻姓名权问题上继承着古代传统。只有苏俄确立了新的法律原则。
●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有的坚持妻从夫姓的原则;有的逐步赋予夫妻双方以姓氏选择权。;(二)我国的夫妻姓名权立法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不同于旧式“入赘”,仍有使用原来姓名的权利。;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一)夫妻人身自由权立法的历史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