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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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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2012 年2 月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与公司关联人可能 发生或已经发生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严格按照《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关报告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 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 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 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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