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甲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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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并由乙方承包经营、规范经营和遵法守规经营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成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1、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件和开办分公司的法律文件,由乙方出面在 市设立“ 有限公司 分公司”。
2、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甲方)经营范围内在 地区从事经营建筑施工项目(监理、设计除外),不得超越甲方经营范围。以上范围外的项目乙方如需投标,则乙方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申请预留项目,范围外项目的管理费执行新标准。
3、分公司负责人由乙方或乙方授权人员担任,工资待遇由乙方决定并承担。甲方原则上不干涉乙方的正常,正当的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相关质量,技术、安全等业务受甲方指导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并支付。
4、开办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费用、变更(注销费用、人员费用、住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不承担开办分公司的任何费用和经营手续的办理。
第二条 承包方式
1、甲方在 设立分公司,由乙方对上述分公司进行承包经营。
2、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人担任;副总经理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名额和人选,由乙方任命,报甲方备案。
3、分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资金、费用及分公司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均有乙方承担;
4、总公司应及时通知分公司所有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如:建造师、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有分公司自理。
5、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由乙方承包“ 分公司”一切经营业务,甲方原则上不予干涉。在项目投标时,以乙方名义实施完成。
6、承包的原则是乙方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税务,自享债权,自担债务。
第三条 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为三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从备案成功日起算)。
2、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果需要续签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是否同意由甲方根据情势决定。如果续签,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果不续签合同,应当将分公司相关经营手续,转交甲方,甲方根据情势决定是否注销分公司,若甲方同意办理注销分公司,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配合甲方办理注销手续。若甲方不同意注销分公司,分公司有甲方接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进行交接。无论分公司是否注销或由甲方接管,乙方须对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以及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乙方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均需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合同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果不续签合同,乙方必须将分公司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备案证、印章等交还甲方。
第四条 分公司财务管理
1、分公司财务由乙方管理,办公费用,经营费用,员工工资,劳保,福利及“五险一金”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国家、及当地规定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承担税金。
2、分公司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照甲方财务管理规定,由甲方派财务人员前往分公司在当地设立账户。分公司所有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于每月1-3日与甲方核对账目,对账方式为乙方将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及支票存根原件寄至甲方处。
4、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及投标业务,需要甲方等专业人员予以配合的,乙方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派专业专职人员配合,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等均由乙方按照甲方标准予以支付。
第五条 公司证件和印鉴管理
1、乙方因投标所需要证件及印章,应至少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证件及印章。证章实行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由甲方指派,工资标准每月4000元,每人每三个月可探亲一次,工资待遇与相关福利均由乙方支付。
2、乙方因工程需要可在工程地设立项目部,项目部如需技术资料专用章,乙方必须提前至少十日向甲方提出书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需到公安机关指定刻章机构去刻制技术资料专用章,并将刻好的印章交甲方处备案。印章押金人民币一万元,开户押金人民币一万元(待乙方施工结束,验收竣工之后,结清所有手续、销户后无其他纠纷,押金退还乙方)。技术资料专用章印鉴需在甲方处留底备案方可启用,否则视同乙方私刻印章。
3、技术资料专用章仅限于为此工程资料的制作和甲方进行工作沟通使用工作联系单时使用,严禁用于和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协议、材料采购协议、分包协议、担保协议等。
4、乙方指定一名负责人与甲方专管员共同管理印章的使用,盖章前必须经甲乙双方专管员签字确认。使用印章应当按时登记,并与每月账务对账日,将印章使用登记目录报送甲方备案。
5、乙方对分公司证照、印章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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