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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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休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规定,全体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部分员工的法定节假日为:
(一)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2 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员工可按照本民族习惯休假。
第四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第五条 员工休假的批准权限
(一) 1个工作日以内由直接上级批准,1个工作日以上(不含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经理最终批准,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5个工作日)由集团公司领导最终批准;
(二)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条并经权限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于事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休假员工应在规定假期结束前回原单位报到并签字销假。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的,须提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超假。无故延期或超假申请未获批准的,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其他各种假别的假期(带薪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在假期之中,则计入假期之内,如在假期首尾则不计入假期。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 年休假的条件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九条 年休假的假期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
(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员工休各种法定假超过规定假期的部分,抵消年休假;员工休事假抵消年休假;
(六)员工休病假按以下标准抵消当年或取消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十条 特殊人员规定
(一)已提出辞职的员工,如有剩余年休假的,可用年休假缩短最后工作日的期限,但必须得到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集团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休年休假的,集团公司可在提前30日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二)在岗员工当年退休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要休完年休假,退休后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集团公司已书面通知安排年休假但未休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及300%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由于个人原因连续离岗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五)员工休假期间,如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其回来上班的,员工必须在集团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回集团公司报到。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回集团公司报到,必须在集团公司要求的时间内致电集团公司,讲明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一)累计工作时间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其档案审核或员工的社保缴纳纪录确定,档案记载不明确或无档案的,按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二)累计工作时间按截止当年12月31日计算。
第十二条 年休假的待遇
(一)员工在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工资照发;
(二)集团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正常工作日的300%(包含当月薪酬中已支付的当日的100%的日薪)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一)员工个人须在第一季度提出休假申请,集团公司统筹安排;
(二)集团公司领导休年休假,由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三)中层干部休年休假,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和本人申请,由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其他员工休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本人申请统筹安排;
(五)员工休假需统一填写“员工年休假审批表”, 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填写“员工年休假登记表”备案。
第十四条 年休假的要求
(一)员工年休假原则上由集团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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