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波和磁粉探伤操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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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和磁粉探伤操作规则(试行)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的大型设备钢结构的现场超声波探伤UT和磁粉探伤MT,包括起重机械、堆取料机、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钢结构等。
探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经中心认可。主要的探伤工作必须由探伤Ⅱ级及以上持证人员亲自操作,次要的和辅助性的工作可由其他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在监督指导下操作。未经中心认可的人员不得操作。
操作人员必须事先接受中心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进入现场工作必须按照现场单位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与对方联系妥当。
操作前应仔细检查设备、探头及其附属部件的性能、完整性和可靠性,检查其包装、系带是否牢固可靠,电气、绝缘是否可靠。操作前及操作过程中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校准。
操作前应准备好磁悬液、反差剂、耦合剂等消耗品,并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测试部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确定,操作人员对确定的部位进行探伤。操作人员认为有必要对其他部位进行探伤的,或者因为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改变探伤部位的,应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经请示同意后进行。
测试部位同时进行目视检验的,则目视检验在先,UT、MT在后。
操作前,应对测试部位进行检查,对表面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处理。
操作应按照标准规范和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操作时,应根据焊缝的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应的方法和判定法则。
UT初探发现评定线及以上的反射波时,应认真进行复探,并按判定规则作是否属于缺陷的判定。
MT初探发现超标显示的,应认真进行复探,必要时对金属表面重新打磨,或进行UT,以判定是否属于缺陷。
如判定为缺陷则应记录缺陷深度、反射当量、指示长度等参数。
探伤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检测原始记录,探伤数据及相关信息应及时记录到《原始记录表》中。
探伤结束前应对原始记录和结果作检查,确认无疑问后方可结束工作。
人员撤离现场前应按照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清理现场,整理好资料、记录、仪器、工具、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与对方联系妥当。
现场探伤记录规则(试行)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的大型设备钢结构的现场超声波探伤UT和磁粉探伤MT,包括起重机械、堆取料机、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钢结构等。
课题组应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表》,填写的信息应客观、准确,杜绝造假,也不得凭主观印象和估计进行填写。
记录应即时进行,不得事后补填。
《原始记录表》中的各栏应填写完整,不得遗漏及留下空栏。不适用的栏应用笔划去。
记录必须使用签字笔或钢笔,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记录的字体为仿宋体,字迹要工整。
记录不得涂改。发现记录错误时应将原数据用笔划去,并在原处空白位置写上正确数据并签名。
如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结果或其追溯情况的情况时,或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应及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对探伤部位的描述,先描述大结构及其方位,后描述部件,再描述焊缝位置,最后描述缺陷位置。
对结构和部位的称呼应尽量正规,同一工程必须统一,首先依据图纸,图纸未定义时依据标准,标准未定义时依据俗称。
检测数据,不论是否属于缺陷,都应全部予以记录,不允许只对缺陷作记录之类的现象发生。
不论是否发现缺陷,都应当对探伤部位以示意图形式作记录。
缺陷部位应当场标记,并照相。标记应保证缺陷不相互混淆。
探伤部位及缺陷示意图允许以铅笔先行勾勒,妥当后应以签字笔或钢笔描画。
应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需要重新检测的,原记录应予保留,并作新记录,外加备注说明。
原始记录应由本人签字。
现场探伤数据处理及判定规则(试行)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的大型设备钢结构的现场超声波探伤UT和磁粉探伤MT,包括起重机械、堆取料机、锅炉及其附属设备钢结构等。
数据是指关系到结果判定的信息,包括被检部位的状态、母材厚度、焊缝类别和级别、目视获得的数据、仪器的显示和读数、仪器本身的设定等。
目视及仪器显示获得的数据必须根据焊缝的类别和级别按其相应的法则作判断。
Ut应根据缺陷最大反射波幅度确定缺陷当量值Φ或测定缺陷指示长度△l。缺陷当量值Φ,用当量平底孔直径标示,可采用公式计算、试块对比、或当量计算尺确定缺陷当量尺寸。
UT缺陷指示长度△l的测定:
a.反射波高只有一个高点时,用半波高度法测长。
b.反射波高有多个高点、缺陷端部反射波幅位于定量线上及Ⅱ区时,用端点峰值法测量缺陷长度。 即以缺陷两端反射波信号最大值之间的距离确定为缺陷的指示长度。
c.当缺陷反射波峰位于Ⅰ区,若有必要记录时,将探头左右移动,使波幅降到评定线,以此测定缺陷指示长度。
MT的磁痕记录与评定根据以下原则:
a.长宽比大于3mm的缺陷磁痕按线性缺陷处理,长宽比小于3mm的磁痕按圆形缺陷处理。
b.两条或两条以上缺陷磁痕在同一条直线上且间距小于或等于2mm时按一条缺陷处理,其长度为各条磁痕长度及间距相加总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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