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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J04-603-2013 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范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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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
质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编写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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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持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或者
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及其部件的安
全性能监检(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2.2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2.3本规范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相关法规、上级质监部门有关监察文件不
符时,应以上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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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主要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
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特检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 国务院549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92 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3.4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总则》
3.5 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3.6 相关国家标准与专业标准
3.7 制造企业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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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监检人员资质及相关要求
4.1 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监检的监检人员,必须持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
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4.2 凡经特检院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
件。
4.3无损检测报告及射线底片复查人员应持相应项目Ⅱ级以上资格证。
4.4监检部门的检验责任工程师负责对本部门监检人员的技术水平、监检能力的管理和
2011 年12 月25 日发布 2013 年2 月5 日第2 次修订 2012 年1 月1 日实施 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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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本部门制造监检的工作质量负责。
4.5质量技术部(室)负责组织对院(分院)监检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4.6检验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按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书中有关要求进行。
4.7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
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8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遵照我院和被监检单位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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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监检一般程序(参见66监检流程图)
5.1产品申报和审查
5.1.1申报
由制造单位确定的监检工作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监检机构申报监检,
申报时应将生产合同、技术协议和生产计划一并报上。
5.1.2产品审查
监检机构对申报监检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产品是否在其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
案公告的范围内,并符合《规则》附录A“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范围。
对用于申请领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并符合《规则》
附录A范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样机,监检机构应审查制造单位是否已提出型式试验申
请并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受理。需要出具部件(主要受力构件)监检证明按照
“2监检适用范围”中相应要求处理。
5.2监检的内容和要求
5.2.1设计文件审查
5.2.1.1检查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和设计计算书,核对图纸上产品(总
图上技术参数目录)主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是否与设计任务书相符。
5.2.1.2检查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指主梁、主副吊臂、主
支撑腿、标准节)、电气原理图等签字是否齐全。
5.2.1.3检查制造图样更改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5.2.1.4检查制造图样设计是否依据现行有效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引用的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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