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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

发布:2015-08-29约5.14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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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相关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文中所涉及的外国留学生是指外国来华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学位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 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 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二) 委托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认可。 (三) 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 统一组织英语初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 (五) 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 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 制定本单位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 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遴选本单位上岗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 拟定本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 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五) 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章 招生及入学考试 第七条 攻读学位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攻读学位留学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初试科目为英语和两门业务课。以上考试均为笔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母语或官方语言为英语的申请者,可免试英语。英语由研究生院组织命题和阅卷;业务课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命题和阅卷。命题难度应与国内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命题的难度相当。初试合格后,应参加复试。 协议生参加考核的科目由培养单位根据协议确定。 初试合格者需参加由培养单位组织的复试。复试费用由考生自理。复试地点、时间、内容、方式由培养单位确定并在复试通知书中列出。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录取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院委托培养单位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研究生院的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名单及成绩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考生进行综合审查合格后,直接发放或委托培养单位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第十条 外国留学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培养单位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须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 事假超过1个月不报到或病假1个月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 不交纳学费者。 (四) 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持X签证)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到培养单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参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 第十五条 学位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学位留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社会实践等,遵守学位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七条 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外国留学生,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本国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来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不到培养单位办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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