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3城乡规划法规 .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项目3 城乡规划法规 2.1 概述 2.1.1 城乡规划的概念 城乡规划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统称;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社会和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1.2 城乡规划法规 城乡规划法规是指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总称。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书以下均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我国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统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1.3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2.1.4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城市、镇),详细规划(城市、镇,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2.2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2.2.1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制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的过程。 1 .区域规划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批 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化与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区域城镇空间发展结构与布局,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集约利用,建设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和重大基础设施,加强空间管制和重大战略性区域管理等。是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经法定程序批准,是城市发展必须遵守的公共政策。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镇总体规划的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批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与城市规划的内容基本相同。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批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2.2 城乡规划的实施 1.新区开发和建设 2.旧城更新 2.3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2.3.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管理 截至2014年8月17日,国务院已将125座城市(琼山市已并入海口市,两者算一座)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 2.3.2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2.4 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指的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该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4.1 选址意见书制度 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用划拨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法核发的项目选址的行政意见。 2.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