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临床用血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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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临床用血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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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完善我区临床用血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及时、安全、有效供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伤事件所造成的临床用血大量增加,血液供不应求时。
(二)在可预料的重大灾害和事件发生前,为及时救治病人而需储备大量血液或特殊血液时。
(三)日常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区中心血站库存血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求时。
(四)区中心血液中心库存血无法保障临床用血需求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将临床用血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努力实现血液供求平衡,避免因血液供应、保障不及时而引发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组织及其职责
(一)组织管理
1.领导决策机构。在发生紧急状况或平时我区库存血量难以保证临床用血需求时,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临床用血应急处理指挥工作,是全区临床用血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2.应急指挥系统。各医疗机构设立相应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临床用血应急处理要求,明确职责与任务。当本预案启动时,相应的指挥系统开始运转,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3.应急献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无偿献血工作实际,拟确定以下单位为我区应急献血单位。
(1)辖区内国家公务员。
(2)患者亲属。
(3)学校教师。
(4)卫生系统医务人员。
(5)辖区内的公安干警、现役军人。
4.区血液中心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采供血工作和血液安全保障工作。必要时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予以协助。
(二)工作职责。在启动本预案时,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规定岗位,除常规工作外,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1.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献血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
2.区血液中心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源短缺程度,及时向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由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临床用血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3.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即负责全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包括紧急状况评估、应急对策与分析、应急措施实施及新闻信息发布等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当本预案启动后,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动态的、准确的掌握临床用血状况,及时向区献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保持联系,协调相关工作,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
4.各应急献血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应急献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落实献血管理人员及献血者,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5.区血液中心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采供血工作和血液安全保障工作。
四、紧急状况评估、分级与应急措施
按照本区临床用血情况,应急采供血采取三级应对措施,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
(一)三级警戒。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全血和红细胞成分,下同)库存总量低于四日总供血量,但大于三日总供血量,且无严重血型偏型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血液中心应及时向区献血办通报血液情况,并做好应急采供血的人员、物资、车辆等各项准备工作。
2.区献血办应迅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应急献血通知书或组织献血邀请函,各单位要动员组织公民参加献血。
3.区血液中心负责与固定志愿无偿献血者联系,动员间隔期满3个月以上的志愿无偿献血者献血。
(二)二级警戒。按日均供血量计算,当红细胞类制品库存低于三日总供血量,或血型严重偏型时,采取以下措施:
1.区献血办向新闻媒体发布血液情况信息,或通过电信平台、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公民发布紧急献血信息,动员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2.组织应急献血单位参加献血。
3、区卫生局将有关信息紧急报告县政府。
(三)一级警戒。当红细胞类制品库存低于二日总供血量时。
1.区临床用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日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一次血情,并向区政府报告血情。
2.区血液中心应立即向县卫生局申报,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各应急献血单位进行无偿献血。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由区献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紧急联系县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动员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参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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