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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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主任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处罚范围
1.调查询问笔录。
2.催促缴存登记、设立账户通知单。
3.承办银行出据的缴存登记,职工账户设立情况证明。
4.中心系统监测报告。
(二)处罚标准:
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一)立案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的行为,3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申请报告,中心法规科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派指定专人查办,并填写立案申请表,由主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立案。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案件调查终结后,在立案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
(三)审查
法规科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报主管主任审批,未经主管主任审批不得销案。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法规科科长审核后,报请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后,由主管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
2.承办人(A、B)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由中心法规科对陈述及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需要组织听证的,由法规科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承办人(A、B)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规科科长审核后报主管主任签发。并盖中心公章。由承办人(A、B)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法规科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无法送达,则公告。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法规科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管理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2.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标准
违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管理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开展调查、取证
开展调查、取证
案件来源
填写《立案调查登记表》。报本单位主管主任批准
填写《调查报告》,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拟给予限期缴存登记、限期设立职工账户通知。
拟按一般程序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
逾期未完成限期要求的
法规科编定《事先告知书》编号,承办人制作《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中心法规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按时完成限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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