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93.2-2003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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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 100
C 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5193.2-2003
代替GB 15193.2-1994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food toxicology
2003-09-24发布 2004-05-01实施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发 布
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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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2-2003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GB 15193.2-1994《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本标准与GB 15193. 2-1994相比修改如下
a)增加了“安全性”和“评价”两词;
b)“应尽量避免减少”改为“避免或减少”;
C)增加了10. 1试验动物的要求;
d)在“一般动物房的管理要求”中,将
— 每天的温度相差不超过20C --40C”改为“3C,各类动物对温度的要求:+ 180C -y 25C”改
为 “200C -25-C,-;
— 室内相对湿度以40%-80%”为宜改为“4000^70%;
— 动物房内不应有异常浓烈的气味,主要由动物排泻物产生的氨味,其浓度应控制在
20 mg/kg以下改为“14 mg/m以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5193.2-19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南京医学院、浙江省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迎、曹来福、马凤楼、赵硕、余强。
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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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193.2-2003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毒理学实验室(包括实验动物房)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有资格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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