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许可审批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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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木材运输许可审批事项
(1)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江苏省实施森林办法》第三十条:运输木材、竹材及其林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林区运出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出省或者出县的,应当持省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或者国家统一的调拨通知单,其运输证自林区到运输终点地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新证;树木采挖的运输按照江苏省林业局苏林政(2003)27号“江苏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树木采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2)办理条件及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一份)
本市域区内的木材、竹材及其加工制品的出省和省内运输,凡数量在0.5m3以上的,都属于申办对象。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①办理木材运输申请单
②木材采伐许可证;
③该批货物的原木材运输证;
④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3)数量:无数量限制;
(4)办事程序:受理申请→条件审核→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条件的签发木材运输证
(5)办件类别:承诺件(需要现场勘查)、即办件
(6)办理期限:即办件,承诺(需要现场勘查)7天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申请书、示范文本样表(附后)
办 理 木 材 运 输、检 疫 证 申 请 单
木 材 产 地 省(区、市) 县(市、区) 运输方式 发货单位(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发货(承办)人 身分证 联系电话 收货单位(人) ……………………… 地址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运 输 起 讫 自( )经( )至 ( )省(区、市)( )县(市、区) 运 输 期 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树(材) 种 品 名 规 格 数 量 根(块、件)数 材 积 合 计 (大写) 万 千 百 拾 根(块、件) 千 百 拾 点 立方米 申请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苗圃苗木运输证明书
苗圃名称 联系电话
苗圃所在地
苗木运往地
苗木运输时间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运输苗木情况
树种 平均胸径 平均树高 株数 备注 备注
农林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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