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丝绸围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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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丝绸围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绸围巾310-2009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丝绸围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FZ/T 43014-2008 丝绸围巾
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 01053-2007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1)生产企业:抽取同批次、同色别样品10条。
(2)经销单位:抽取同批次、同色别样品4条(小方巾抽取6条),其中2条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及安全技术类别(婴幼儿用品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进行确认。
(2)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抽取后应当场密封放置。
(3)产品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外观质量 使用说明 FZ/T 43014-2008中3.1 A 是 原样 / 2 规格偏差、色差、缝制质量、针迹密度、外观疵点 FZ/T 43014-2008中
3.5~3.8 A 是 原样 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时不做此项目 3 理
化
指
标 甲醛含量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4 pH值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5 异味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6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7 耐水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8 耐汗渍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9 耐干摩擦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GB 18401-2003中5.1 A 是 原样 / 10 耐湿摩擦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原样 / 11 耐洗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原样 使用说明上标注不可水洗的产品不考核,易变形产品(如顺纡绉、斜裁产品)不考核,纱、绡类等特殊产品不考核 12 耐干洗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原样 仅考核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可干洗的产品,易变形产品(如顺纡绉、斜裁产品)不考核 13 耐光色牢度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原样 / 14 纤维含量偏差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原样 按FZ/T 01053-2007标准执行 15 水洗尺寸变化率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留样 使用说明上标注不可水洗的产品不考核,易变形产品(如顺纡绉、斜裁产品)不考核,纱、绡类等特殊产品不考核 16 干洗尺寸变化率 FZ/T 43014-2008中3.4 A 是 留样 仅考核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可干洗的产品,易变形产品(如顺纡绉、斜裁产品)不考核 注:1.经销单位监督检查检验项目为除外观质量(规格偏差、色差、缝制质量、针迹密度、外观疵点)、尺寸变化率外的其它项目。
2.复验时,原样可复现用原样,原样不能复现则启用留样或备样。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外观质量按FZ/T 43014-2008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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