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探析.doc

发布:2018-08-08约3.15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探析   通说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二战以后,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女子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开始逐渐树立起来,她们不甘心做丈夫的性奴,开始积极追求与丈夫平等的权利,尤其在性权利这一方面表现的格外明显,婚内强奸问题的争议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   一、国外对于婚内强奸问题的认识   根据考证,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为年老、无性能力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强奸犯罪。 它开创了婚内强奸立法的先河,随后在1999年1月1日《德国刑法典》规定第177条第1款规定,对强奸罪重新定义:行为人使用暴力、通过对身体或者生命具有现实危险的威胁或者利用被害人被无保护地交给行为人的影响的状态,恐吓他人忍受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对其进行的性行为或者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性行为的,处不低于1年的自由刑。丈夫豁免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之内被废除,婚内强奸问题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   二、我国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定性   我国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否定说   1、暴力伤害论。该说认为,如果丈夫运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其妻子拒绝的不是性交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与胁迫行为,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对于在婚内发生的性交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应该受到惩罚的是丈夫的暴力与胁迫行为。   2、承诺论。该学说认为,根据婚姻承诺,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无须在每次性生活之前整的妻子的同意。只要夫妻间没有法院的命令或者分居协议而分居,妻子总是被推定为同意和丈夫性交的。   3、陷害论。该说认为,如允许妻子有控告丈夫强奸的权利,因为证据取得具有困难性,加上只要被害人前后不出现矛盾的陈述时,就能说服陪审团定罪,势必会助长妻子出于其他原因歪曲夫妻生活真相,报复陷害丈夫。这种使妻子报复丈夫的做法,不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   (二)肯定说   此种学说认为,丈夫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并没有被排除在外,所以丈夫当然可以构成此种犯罪。   (三)折衷说   该种学说认为,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不能够一概而论,应该分情况对待。在婚姻关系处在正常阶段时,不认为是强奸罪,反之则成立强奸罪。   我认为婚内强奸不能简单地被强奸罪吸收,毕竟它与强奸罪有很大不同,婚内强奸明确规定了发生的时间段是在婚姻期间,而通常意义上的强奸则并没有划分为婚姻关系存在与不存在,一般是指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虽然不能按强奸罪定罪,但我个人认为,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三、婚内强奸行为的价值分析   (一)婚内强奸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对妇女的影响很小,认为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婚内强奸行为是丈夫行使性权利的表现,不应该构成强奸罪,是合法的。但我对此持否定态度。在现代社会妇女的性冷淡现象开始凸现,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丈夫没有在征得妻子的同意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满足了自己一方面的性欲,却无视妻子的性的权利,让妻子觉得自己所托付的人是失败的,心灵受到了很大的创伤。   (二)影响家庭的和睦和子女的健康发展   长此以往的婚内强奸行为会造成夫妻之间的矛盾与日俱增,和睦的家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同时子女长期处在这种环境之下难免会产生厌倦情绪,进而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   (三)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同时不利于妇女人权的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婚内强奸造成家庭的不和谐,进而诱发社会的动荡。许多适龄妇女会选择逃避婚姻,她们的人权在婚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会失去对婚姻的信心,不利于整合人力资源。刑法的重要价值是在保障人权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婚内强奸行为显然与刑法的价值背道而驰。   四、完善婚内强奸行为的立法建议   在法律领域内,婚内强奸行为问题在我国长期得不到重视,但是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近几年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   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被提上日程。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法律化:   (一)设置新的罪名,使之纳入刑法范围   基于对婚姻强奸行为的认识,我认为不宜使用强奸罪,但可以设置新的罪名来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强制性交罪或者强迫性交罪,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个罪名可以很清楚地解释出此罪的特征,容易被广大民众所理解,符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