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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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所的专项检查方案和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去年摸底情况,决定将4月份开始的徐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划分4个阶段来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有关监管职责的规定,建立比较完善的协同监管机制,使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场所、流程、设施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要求,消毒后的餐饮具达到卫生标准,杜绝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入餐饮单位。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环节的索证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二、检查对象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单见附件1)和各类使用集中消毒餐具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检查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职责划分
目前,我市从市工商局通报的情况看,经工商登记注册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10家,为便于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监管,提供监管效率,市工商局将直接向市卫生局通报全市新增和变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信息。市本区内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区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5县(市)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当地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职责,并接受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层级督查。对餐饮服务单位在购入、使用消毒餐饮具环节中的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由各县(市)、区依据现行规定实施。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15日
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参加省、市级举办的法规、规范、标准培训班,对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自查自纠记录。各餐饮服务单位对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自查自纠,并做好记录。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1.市、县(市)卫生监督机构,逐个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卫生规范、产品出厂是否检验、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健康体检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是否规范等,给出是否“监督检查合格”的书面结论。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
2.监督抽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每单位至少抽检一次,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进行采样、检测及评价。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监督检查结论及餐具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严防不合格餐饮具流向市场。
3.继续行使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的监督,对不履行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经营资质和消毒合格证明的义务、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机构。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职业道德,使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行为,一经举报或查实,一并通报给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督查阶段:6月16日—7月10日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给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进行复查和市级抽查,并接受省级督查,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的,重新给出监督检查合格结论,再行向社会公布。对拒绝整改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总结通报阶段:
在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其检查情况汇总表、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复印件,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五处。由市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jianduwc@163.com。联系人:宋广太
投诉、举报免费公益电话:0516-12320
附件:
1.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单
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单
(第一批2011.3.31)
徐州市洁尔食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徐州市新东方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徐州市蓝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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