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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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FOB:即船上交货,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 on board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装运港。FOB就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履行其交货义务。自彼时起,买方须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4.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 carrier的缩写或简称。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根据商业惯例,在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则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
5.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6.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7.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关贸总协定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谈判削减缔约方的关税,减少非关税障碍,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GATT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有三类:一是多边贸易谈判,亦称“回合谈判”,这是在减少贸易障碍方面最有影响和有成效的谈判;二是加入谈判,由新加入方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原有缔约方和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之间进行;三是重新谈判,任何缔结方由于国内形势变化需要修改执行中的关税减让表,它应根据GATT第28条规定,与初始谈判国和对修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
8.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9.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2.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13.国际经济仲裁: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4.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村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1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17.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18.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19.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20.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21提单: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2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2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24航次装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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