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参股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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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参股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下属单位与公司的参股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中冶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管理文件为《资金管理程序》。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管理内容、程序
2.1 各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参股公司使用
2.1.1 有偿或无偿拆借本单位资金给参股公司使用。
2.1.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2.1.3 委托参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
2.1.4 为参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2.1.5 为参股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2.1.6 代参股公司偿还债务。
2.1.7 为参股公司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参股公司使用的资金。
2.1.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2.2 公司资金部将定期对各单位与参股公司资金往来进行检查,杜绝与参股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3 其他
3.1 本规定是公司的内部规章,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资金管理。
3.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的书面同意而援引本规定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公司均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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