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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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法定检验检疫。 所谓“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准出口。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以外、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货主或其代理人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999年,原国家商检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原“三检”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融合在一起,发布了《出入境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目录》)并根据贸易发展等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目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原《目录》进行调整后公布实施的。 此《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21类,编码4926个。 《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栏组成。其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和“计量单位”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并依照海关通关业务系统《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 “海关监管条件”中“A”-- 进境检验检疫。“B”--出境检验检疫。“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中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以“硬粒小麦(配额内)”为例,其对应的商品编码计量单位为“千克”,“海关监管条件”为A/B,这表示该商品在入境和出境时均须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为“M.P.R/Q.S”表示该商品进口时应实施商品检验、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时应实施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在该《目录》中有一项比较特殊的商品:成套设备。成套设备由于很难与编码一一对应,因此被列在目录的最后一项,没有对应的商品编码,其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这表示,进口的成套设备都是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不论其商品编码由几个组成,也不论其编码是否在目录内,均须实施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于列入《目录》内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实施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判定的方式采取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查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除了《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进出境货物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如废旧物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需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货物、须做标识查验的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等。 上述的进出境货物无论是否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按有关规定均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详细规定以后再讲) 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有关规定可实施抽查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新鲜水果、烟草类、粮谷类及饲料、豆类、薯类和植物栽培介质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输入单位在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监管。 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施检疫监管。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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