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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诈骗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诈骗案件定性标准
1、一般性普通诈骗定性标准
(1)被害人以各种理由多次付款的:被害人根据诈骗者的各种理由,通过数次付费或通过数次付费,累计从被害人处受到款项,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一般性的普通诈骗行为。
(2)招摇撞骗及其他复杂诈骗行为:以人情、潜移默化的思想影响和把握受害人,运用把戏、花招、欺骗等复杂、特殊手段,且涉及金额(含收受赠与)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招摇撞骗及其他复杂诈骗行为。
以下情况的,一次付款受害人超过500元的,属于特殊普通诈骗:
(1)以虚假承诺、陈述或虚构、伪造行贿或赠与行为,受害人一次付款超过500元,或累计收款超过1000元的;
(1)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2)不属于招摇撞骗及其他复杂诈骗行为的;
(3)涉及大量他人的案件的;
(4)被害人已受到损害的;
2、特殊普通诈骗案件:
(2)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到损害、涉及单一受害人或中小金额实体损失,可以给予警示、告诫或者处罚的;
(3)据有关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4)其他因被告年龄、身体状况、社会稳定情况等具备特殊情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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