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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辨析
朱群毅 高雁
摘要:行政垄断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对行政垄断的概念我国法学界尚未有统一认识,文章从行政垄断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特征,并把行政垄断和相关概念做了比较,期望对界定行政垄断,正确认识行政垄断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 国家垄断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政府参与市场竞争、干涉市场主体行为和分享市场资源的行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时可能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可能是因误解法律所实施的,但其在主观上都有过错;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造成了实质上的限制,包括不合法的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的使用权力;行政垄断在客观上侵害了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秩序。
行政垄断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行政主体特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承担责任的组织。”他们不是以市场交易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市场管理者的面貌出现,他们与市场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种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其中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所属经济主管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国家机关除了行政机关还有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中央人民政府实施的垄断具有国家意志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和保护,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地方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也不会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虽然有时他们也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做出维护地方利益、限制公平竞争的决定或决策,但这仅是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其本身并没有实施行政垄断行为。行政主体授权的组织非法行使被授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由授权的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垄断行为通常表现为抽象的行政违法行为
抽象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垄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当然行政垄断有时也表现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抽象的行政违法行为即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和发布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市场经济本身存在不能克服的缺陷,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政机关对市场进行监督、调控、管理和服务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但国家的这种干预应该是合法的、间接的、统一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对权力的滥用。所谓的滥用主要包括: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主要表现为:排除,即在一定的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力;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由于行政垄断可以通过或明或暗的规章制度来实施,“是一种比经济垄断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法行为,因而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垄断。”它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形成。
3.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强制性
行政垄断以行政权力为后盾,借助行政权力的权威不正当的干预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行政主体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行政垄断正是依附于这种行政强制力,离开行政强制力,行政垄断就无法实施,尤其是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文件的实施都是以行政强制力为后盾的,其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更为严重。对特定市场上的企业来说,它们既不能无视行政垄断的存在,也不能逃避和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力量,否则,他们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4.行政垄断的社会危害是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具有政治危害性
不应把垄断状态是否出现作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即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并没有实际上造成垄断的状态,只要其导致有效竞争状态不能形成,就应该认定为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通常都是行政机关做出决策,再以规章、制度、决定等形式发布,虽不是直接排除和限制某一个个体参与竞争,但却直接或间接剥夺了被指定者以外的或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使其合法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市场竞争秩序受到破坏,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助长了社会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分配不公,危害性极大。
二、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是我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经济领域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的基本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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