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指南.docx
DB3311/T8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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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的术语和定义、事项范围、登记受理途径、申请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咨询服务、监督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审批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许可的联合办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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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
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经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学校(含幼儿园)。
3.2
一窗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模式,提供综合受理、按责转办、统一出件服务。
4事项范围
办学许可证审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许可。
5登记受理途径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电子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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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主体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
7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登记办理:
a)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及其他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c)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小学开办资金300万元以上,幼儿园开办资金50万元以上;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省等级幼儿园、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特色示范高中、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或者按上述办学条件建设),并经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有国有资产成份的学校。
8申请材料
8.1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申报表
申请举办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需提供《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表》格式按照附录A的内容执行。
8.2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申请举办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需提供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内容参见附录B。
8.3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校,申请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相关材料。
9办理流程
9.1流程图
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根据“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统一出件”按图1流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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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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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网上提交材料
9.2.1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丽水市)”,点击“省级”后选择“丽水”,点击“主题申报”后选择“丽水市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指南”事项,然后按要求提交材料。
9.2.2县(市、区)的民办学校选择相应县(市、区)的政务服务网入口。
9.3网上提交材料
教育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申请者,并预约纸质申请材料现场复核时间;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9.4纸质材料复核
申请者接到审核合格的通知后,按照预约时间将纸质复核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教育局进行当场复核。复核通过的,综合窗口及时将材料推送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批办理;复核不通过的,当场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9.5部门联合审批
核准通过的,教育局通知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及时向举办者告知审批结果;核准不通过的,教育局将相关情况告知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向举办者反馈结果及理由。
9.6证书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送达。
10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11咨询服务
11.1现场咨询
窗口地址: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11.2电话咨询
浙江政务服务热线:0578-12345。
11.3网上咨询
浙江政务服务网(丽水市):/。
12监督与改进
12.1监督
12.1.1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实施内部监督与审核,并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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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根据监督和审核结果,实施纠正或预防措施,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12.2投诉处理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