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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11个考核项目,满分为1000分,分别为:
(一)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20分;
(二) 总图布置安全质量标准80分;
(三) 穿孔作业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四) 爆破作业安全质量标准110分;
(五) 采装作业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六) 运输作业安全质量标准80分;
(七) 机电设备安全质量标准100分;
(八) 排土场安全质量标准110分;
(九) 边坡安全质量标准110分;
(十) 防排水、防灭火、防尘安全质量标准80分;
(十一) 工业场地安全质量标准50分。
各项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详见评分表。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得分率没有低于80%的;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得分率没有低于70%的;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11个考核项目中单项得分率没有低于60%的。
第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且满足下列要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方可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认定: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六)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七)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八)矿山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目前无越界开采行为;
(九)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
(十)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一)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严禁二次爆破破碎大块;
(十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在检测检验期内,不在检测检验期内应重新检测检验。
第五条 申请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山企业由省安监局组织考核评审,申请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山企业由市安监局组织考核评审。
第六条 矿山企业每季度对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自检1次。
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相应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
第八条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露天矿山在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安全管理质量标准(120分)
项目 质量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得分 扣分说明 管理机构及人员 1、矿山企业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矿山生产规模,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应符合相关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 4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扣2分;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扣2分。 2、矿山作业现场,每班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按规定配齐,配足特种作业(电工、高处作业、安全检查、排水、爆破)人员,合且应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上岗。 5 未按规定配备、未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上岗,每一项扣1分。 4、矿山设计、评价、施工单位的资质与矿山生产规模符合。 4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矿山企业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3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1、应建立、健全下列人员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
各岗位人员。 5 没有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视为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缺少一个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缺少一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一类(个)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扣1分。直至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应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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