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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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合作项目
(专利实施许可)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 方: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山东省泰安 医院
签署日期:2009年3月 日
签 署 地:北京
第1章 合作各方
1.1、甲方:
1.1.1、名称:北京三维正基科技有限公司
1.1.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6411室
1.1.3、邮政编码:100083
1.1.4、法定代表人:张吉林;总经理:卓小勤
1.1.5、联系电话:0101.1.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
银行帐号:050601040014569。
1.2、乙方:
1.2.1、名称:山东省泰安 医院
1.2.2、住所地:山东省泰安
1.2.3、邮政编码:
1.2.4、代表人:
1.2.5、联系电话:0538-
第2章 合作项目
2.1、合作经营项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应用“三维正脊仪”专利技术合作经营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
2.2、合作关系: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专利许可的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医疗)活动,执行本合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3、排除性条款: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约定其他义务,或者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3章 合作
。
3.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3.1.1、专利设备:三维正脊仪一台及其配件;包括:
①三维正脊仪主体;②控制台及控制器;③电脑主机;④显示器; ⑤键盘及附件;⑥打印机;⑦肩套;⑧骨盆固定裙;⑨附属工具。
3.1.2、品牌:
、专利实施许可:国家专利“三维正脊仪”(专利号:ZL 97 1 82091.0)以及“张吉林三维正脊技术”的使用权。
、商标使用权:“正字”图形商标和“三维正基”文字注册商标。
、统一名称:“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
、冠名:“卫生部十年百项推广计划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牌匾:“三维正脊仪国家专利授权实施许可单位”、“三维正脊全国连锁医疗机构”、“卫生部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实施单位”。
3.1.3、形象及服务商标: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及《视觉识别系统(VIS)手册》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权。
3.1.4、技术:包括三维正脊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远程技术指导。
3.1.5、管理方案:包括诊疗程序、电子病历和各类管理制度。
3.1.6、服务标准和规范:诊疗规范和服务规范。
3.1.7、经营策略与方案:包括营销推广方案、客户服务方案等。
3.1.8、广告宣传:包括在全国性媒体进行品牌形象广告宣传、健康教育形式的宣传等(根据全国加盟条件,不定期)。
3.1.9、法律服务:打击专利侵权、医疗纠纷法律咨询等。
3.2、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
3.2.1、医疗机构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过登记注册,其中诊疗科目包含骨科等。
3.2.2、业务用房: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
3.2.3、人员:配备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医师,其专业为骨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康复科医师等。
3.2.4、医疗仪器和设备: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
3.2.5、向甲方交纳费用:免于交纳专利入门费、加盟费。
第4章 合作区域及区域保护
4.1、合作区域:甲乙双方合作项目的区域范围为山东省泰安 医院所在的 区。
4.2、市场独占经营许可: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终止期间,乙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享有本合同规定的许可权和经营权。
4.3、区域保护: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县区合作区域范围内1年内不设置其他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以保证乙方的市场经营权。
第5章 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对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拥有所有权。
5.1.2、对三维正脊技术拥有所有权。
5.1.3、对本合同甲方提供的全国连锁医疗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VIS)以及服务商标拥有所有权。
5.1.4、对合作项目收益有分配权。
5.1.5、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以及经营不善时有终止合作的权利。
5.1.6、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合作条件。
5.2.2、今后在山东省泰安市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超过2家三维正脊连锁医疗机构,需要设立时应通知乙方,乙方有设立优先权。
5.2.3、负责三维正脊仪及其配件的维修以及设备的更新换代。
5.2.4、负责在乙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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