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册-隧道工程-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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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册 隧道工程
册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四册“隧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由矿山法和盾构法两大部分组成,包括:第一章“开挖与出渣”,第二章“初期支护”,第三章“衬砌”,第四章“防水、回填、拆除工程”,第五章“临时工程”,第六章“盾构机安装拆除掘进”,第七章“管片”,第八章“盾构其他工程”。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一)《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GYD-309-2001;
(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GCG102-2011;
(六)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七)各省、市的市政、轨道交通定额及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按现有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及合理的劳动组织进行编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因施工方法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矿山法施工隧道开挖定额按综合土层考虑,不得因土层类别不同而调整。开挖石方按岩石类别的相应子目分别套用。
六、本册定额不包括明挖法施工的隧道,以及矿山法施工的隧道降水、监测、钢支撑等项目,发生时执行第八册轨道交通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七、如盾构法施工中的始发、到达掘进段端头采用桩形式加固,应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定额相应子目。
八、材料垂直运输及洞内水平运输已包含在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九、除喷射混凝土支护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外,其余均采用商品混凝土。
十、本册定额中钢筋用量均不包括预埋铁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质量另行计算。
十一、隧道内工程如需套用其他章节或其他专业定额子目时,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二、本册定额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震、瓦斯、涌水、流砂、坍塌和溶洞造成的损失(含停工、窝工)及处理措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第一章 开挖与出渣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平洞开挖,斜井开挖,竖井开挖,平洞出渣,斜井出渣,竖井出渣,共6节。
二、本册定额的岩石分类,详见第一册“通用项目”第一章“土壤、岩石分类表”。
三、坡度在5°以内为平洞开挖,垂直90°为竖井开挖,其余为斜井开挖。
四、开挖定额均按光面爆破编制,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时,开挖定额乘以系数0.935。
五、平洞各断面开挖已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方法,包括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等,施工方法不同时,不得换算。
六、爆破材料仓库的选址由公安部门确定,两公里内爆破材料的领退运输用工已包括在定额内,超过两公里时,其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七、出渣定额区分土方和石方分别设置相应定额子目,土壤类别及岩石类别已综合取定,类别不同时不予调整。
八、平洞出渣中的“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子目已综合考虑坡度在2.5%以内的重车上坡工效降低因素。
九、斜井出渣定额按向上出渣编制,若采用向下出渣时,仍执行本定额,若从斜井底通过平洞出渣时,其平洞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洞出渣定额子目。
十、斜井与竖井出渣定额均包括洞口外50m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洞口后运距超过50m,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时,超过部分可执行“平洞出渣、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m运距”定额;若出洞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定额子目。
十一、本册定额是按无地下水编制,如果施工出现地下水时,排水费、降水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二、隧道工程明洞开挖执行土石方工程相应开挖定额子目。
十三、钻爆开挖子目按电力起爆编制,若采用火雷管导火索起爆时,可按如下规定换算:电雷管换为火雷管,数量不变,将子目中的两种胶质线扣除,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质隧道开挖、出渣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以m3计算;如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允许超挖量,两者合并计算。
二、岩石隧道开挖、出渣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加允许超挖量以m3计算。允许超挖量拱部为15cm,边墙为10cm。若设计有开挖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大于允许超挖量时,按预留变形量计算;预留变形量小于允许超挖量时,按允许超挖量计算;预留变形量和允许超挖量不得重复计算。
三、隧道出渣运距。
(一)平洞出渣运距按装渣重心至卸渣重心的直线距离计算,若平洞的轴线为曲线时,洞内段的运距按相应的轴线长度以m计算。
(二)斜井出渣运距按装渣重心至斜井口摘钩点的斜距离以m计算。
(三)竖井提升运距按装渣重心至井口吊斗摘钩点的垂直距离以m计算。
第二章 初期支护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隧道喷射混凝土,钢格栅,钢筋网片,超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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