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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和预备宪.ppt

发布:2018-12-26约1.53千字共1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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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晚期三次自救运动之三 ——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 第一阶段:清末新政(1901——1905) 一、背景 (1)清政府对义和团的镇压,对帝国主义的妥协暴露了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清政府的统治出现严重的危机 (2)民族资产阶级宣传革命 一、清末新政: 二、新政措施: 1)时间:1901年——1905年 2)代表人物: 3)改革内容: ①教育:②政治: ③军事: ④经济: 三、目的 (1)对外取媚洋人,对内笼络人心,挽救清朝危局,以维持其专制统治 (2)缓和统治者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 1、教育改革:废科举、兴学堂、派留学 1905年9月2日,清廷颁发上谕废除科举;同年设立学部,制定《重订各级学堂章程》,在全国新式学堂。到1909年各类新式学堂达59117所,学生160多万。仅留日学生就10000多人。 2、军事改革:编练新军,开办警政 1903年清廷成立了练兵处;1904年改建兵制,把新军分为常备、续备和后备三等;1905年统一全国军事编制,计划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到1911年,全国共设各类军事学堂40多所,连成新军26镇。 3、经济改革: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和提倡民族工业 1903年清廷设立商部,以“振兴商务”,奖励发明创造,鼓励私人投资设厂,保护工商业者的权利。1905-1910年国内新设厂矿企业资本在万元以上的有209家,总资本7525.5万元;各省铁路公司兴起“保路”、“招商筑路”热潮。财政上1903年在北京设铸造银钱总厂,1905年在天津办户部银行 ,至1911年,全国共有30家银行,保险公司14家,投资公司1家。 4、政治改革:改革官制,修订刑律 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 1901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其目的是为了博取帝国主义的欢心 修改《大清律例》,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中国传统法律结构,并根据西方近代司法体系行政、立法、司法分立的原则,实现了“政刑”分离和司法独立,并编篡了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风起云涌的各阶层反抗斗争 抗捐抗税 抢米风潮 会党和农民起义 罢工斗争 兵变 学潮 反对教会与外国侵略者的斗争 保路运动 第二阶段:预备立宪(1905-1911) 一、背景 (1)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不断 (2)资产阶级宣传革命的高涨,革命形势日益高涨 (3)日俄战争中,俄国战败,一些官员的反思 (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 表明:清政府的改革是迫于形势和舆论压力 二、预备立宪: 1、领导者: 2、过程: 1)1905年:五大臣出洋考察(载泽、端方等到欧美、日本考察宪政) 立宪有三大利:皇位永固、外敌渐轻、内乱可糜 2)1906年:宣布“预备仿行宪政” ①预备的内容:从改革官制入手 ②成立“编制馆” ——有名无实 3)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颁布 “大清帝国系朕由祖宗继承之并传至子孙以垂于无穷”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资产阶级彻底与朝廷对立 ) 4)1910年:成立各地咨议局和资政院 5)1911年:第一届责任内阁(皇族内阁)出台 3、实质:借立宪之名,实行中央集权,满族贵族集权 4、结果:激化了满汉官僚矛盾,加剧了统治集团分裂 * 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 资产阶级立宪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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