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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
根据《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现制定行业协会重新登记方案。
一、重新登记范围
(一)《条例》所指的行业协会是指在相同、相关行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个人自愿
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个人为主体成立的具有行业性
质的社会团体,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二)《条例》施行前已登记,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业协
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一年内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
重新登记。符合《条例》中行业协会设立条件和标准的,可
以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配合其业务主管
单位妥善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重新登记的任务是换发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对照《条例》检查行业协会的现状,督促行业
协会按照《条例》进行规范。通过重新登记,实现《条例》
实施后登记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行业协会应对照《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名称:行业协会的名称除应当符合社会团体名称管
理规定外,还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
会”、“行业商会”称谓,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
划的字样。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以经济组织为主,可吸收
与本行业相关的专家学者作为个人会员,但个人会员的总数
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3.注册资金:在省民政厅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
少于30万元,在州(市)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
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行业协会注
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4.章程: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
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5.组织机构: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的设立、选
举及职权应当符合《条例》和章程的规定。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设立,经过同级民政部门登记方
能开展活动。
7.负责人: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
长,须依照《条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会长是行业协
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
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
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现职公务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
8.会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9.财产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
此次重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协会提交的
重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对行业协会以上几方面情况进
行重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在检查结论中注明具体的整改
意见,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工作步骤
(一)发布通知,及时向各行业协会、各县(市、区)
民政局转发本“登记方案”及相关文本,各级民政部门要在
2013年2月1日前通知本级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行业协会申
请重新登记。
省民政厅统一制定了“云南省行业协会重新登记申请书”
和“云南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式样,各行业协会可以到
民政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从省民政厅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电
子文本,下载网址:xxgk.yn.gov.cn/mz。
(二)换证与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对行业协会提交的重
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回原来的登记证书。行业协会
提交的材料必须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方能受理。
行业协会应当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
日之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申请重新登记。各级民政部门
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重新登记申请,至2013
年11月30日收回所有应缴证书,完成重新登记工作。登记
管理机关要遵守法定程序和工作时限,在受理重新登记申请
60日内作出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要求,符合重新登记的,及
时换发放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行业协会认为自身难以达到《条例》规定,有注销意
愿的,可以不申请重新登记,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