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pdf
建建筑筑基基坑坑⼯⼯程程技技术术规规程程
建筑基坑⼯程技术规程
【1】基本规定
1、基坑⽀护应满⾜下列功能要求:
(1)保证基坑周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
(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正常施⼯。
2、基坑⼯程根据其开挖深度、周环境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三个设计等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时,属⼀级基坑⼯程:
1)开挖深度⼤于10m;
2)⽀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部分;
3)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或其他重要设施。
(2)开挖深度⼩于5m,且周围环境⽆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程;
(3)除⼀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级基坑⼯程。
3、基坑⽀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期限,基坑⽀护的设计使⽤期限应满⾜下列要求:
(1)设计等级为⼀级的基坑⼯程(以下简称⼀级基坑),不应⼩于两年;
(2)⼆、三级基坑,不应⼩于⼀年;
(3)当⽀护结构构件作为永久结构的⼀部分时,应满⾜永久结构的使⽤期限要求;
(4)当⽀护结构构件达到其设计使⽤期限⽽需继续使⽤时,应进⾏安全性评估。
4、基坑施⼯应连续进⾏,重视时空效应。当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应复核基坑的安全性;不满⾜要求时,应采取⽀护加强措
施。
5、基坑⼯程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
(1)⼯程地质和⽔⽂地质资料、⽓象资料;
(2)⼯程⽤地红线图、地形图、建筑总平⾯图、地下结构施⼯图;
(3)周道路与管线资料、河道资料;
(4)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基础及结构特征、使⽤现状、与基坑的相对位置;
(5)周在建和待建项⽬的⼯程资料及施⼯计划;
(6)施⼯场地布置及荷载限值。
6、基坑⼯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坑⽀护⽅案⽐较和选型;
(2)基坑稳定性计算和验算;
(3)⽀护结构的内⼒和变形计算;
(4)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
(5)地下⽔控制及降排⽔设计;
(6)基坑⽀护施⼯的技术及质量检验要求、⼟⽅开挖要求;
(7)监测内容及要求;
(8)应急预案。
7、基坑⽀护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基坑开挖深度、平⾯尺⼨和形状;
(2)⼯程地质及⽔⽂地质条件;
(3)场地条件;
(4)⽀护结构及周环境的变形控制要求;
(5)基坑⽀护施⼯的可⾏性、质量可靠性及施⼯过程的环境影响;
(6)经济指标和施⼯⼯期。
8、基坑⽀护设计应根据承载能⼒极限状态和正常使⽤极限状态的要求进⾏,应包括:
(1)承载能⼒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
1)⽀护结构构件的承载能⼒计算;
2)稳定性计算和验算,主要包括基坑整体稳定性、⽀护结构抗倾覆稳定性及抗滑移稳定性、墙底⼟体抗隆起稳定性、坑底⼟
体抗隆起稳定性、抗渗流稳定性、抗承压⽔稳定性等。
(2)正常使⽤极限状态需要计算和验算的内容包括:
1)⽀护结构和⼟体的变形计算;
2)基坑周建筑物、管线及其他保护设施的变形计算。
9、作⽤标准组合时的变形计算值应⼩于变形控制值,基坑⼯程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护结构和周环境的变形控制值:
(1)基坑周既有建筑物的变形控制值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基础形式、使⽤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根据
变形控制值确定的建筑物累计变形量应同时满⾜现⾏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
定;
(2)盾构隧道、管线、⽂保建筑等设施的变形控制值应满⾜相关部门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3)当⽀护结构构件同时作为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其变形控制值不应⼤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10、基坑坑设计地⾯超载应根据场地条件、周道路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不应⼩于15kPa。
11、当同⼀基坑采⽤多种不同的⽀护形式时,交接处应有可靠的过渡措施。
12、基坑⽀护剖⾯的开挖深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坑外地⾯标⾼取值应根据场地内外⾃然地⾯标⾼、周道路标⾼、施⼯单位进场后成桩施⼯和场地平整等因素后综合确
定;
(2)坑底标⾼应根据基坑周承台、地梁、基础底板的厚度以及坑中坑的影响等综合分析确定。
13、电梯井、集⽔井等局部坑中坑距离基坑侧壁较近时,基坑⽀护措施及计算分析应将基坑和坑中坑视为⼀个整体考虑。
14、基坑⽀护设计应规定基坑施⼯的⼯况要求,基坑施⼯应按设计⼯况要求进⾏。
15、基坑⼯程的设计、施⼯应结合⼯程施⼯过程中的监测资料进⾏动态调整,对设计、施⼯⽅案作必要的修正,并对可能发
⽣的危害进⾏预防。
【2】勘察与环境调查
【2.1】⼀般规定
1、基坑⼯程勘察应包含于主体建筑物岩⼟⼯程勘察中;必要时进⾏补充勘察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