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D-L∕T 1606-2016 燃气轮机烟气排放测量与评估.docx
ICS27.100F24
备案号:56244-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1606—2016/ISO11042-1:1996
燃气轮机烟气排放测量与评估
Gasturbine-exhaustgasemission:measurementandevaluation
(ISO11042-1:1996,IDT)
2016-08-16发布2016-12-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
I
DL/T1606—2016/ISO11042-1:1996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符号 3
5条件 5
5.1燃气轮机及燃料 5
5.2测量值 5
5.3标准工况 5
6测量内容 5
6.1烟气排放物各组分定义 5
6.2测量系统布置规范 6
6.3进行试验、试验报告及评价 7
7仪器 8
7.1测量设备的类型 8
7.2NO?分析仪的规范 8
7.3CO与CO?分析仪的规范 9
7.4SO?分析仪的规范 11
7.5UHC分析仪的规范 12
7.6NH?分析仪的规范 13
7.7氧分析仪的规范 14
7.8烟度分析仪的规范 16
7.9固体颗粒物分析仪的规范 17
8测量的质量 21
8.1概述 21
8.2标定方法 21
9数据的换算 22
9.1概述 22
9.2干烟气与湿烟气的换算 2
9.3换算到特定的烟气氧含量 2
9.4标准工况及特定氧含量下的干烟气体积流量换算到质量流量 22
9.5换算到与输出功率相关的排放值 23
9.6换算到与燃料消耗量相关的排放值 23
附录A(资料性附录)试验结果与其评估的典型示例 2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烟气主要成分的说明 2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气体组分的物理性质 29
参考文献 31
Ⅱ
DL/T1606—2016/ISO11042-1:1996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11042-1:1996。
本标准在原标准ISO11042-1:1996基础上,进行编辑性修改:
——纳入国际标准修正案或技术勘误的内容;
——改变标准名称;
——增加资料性附录;
——增加单位换算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行业联合循环发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行业联合循环发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赵永坚、常经纬、孟勇、刘振琪。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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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606—2016/ISO11042-1:1996
燃气轮机烟气排放测量与评估
1范围
本标准建立了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测量和评价方法,并定义了相应的排放术语。提出了对试验环境、使用仪器、测量质量以及数据修正的要求,对烟气排放有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同时,也给出了烟气排放不同表述形式之间的关系。
依据本标准进行烟气测量时,需要测量的组分由试验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用于机械驱动以及(或)用于发电(用于航空的除外)的燃气轮机。对于配有余热回收装置的系统来说,本标准中的相关定义可作为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开式循环的燃气轮机。对于半开式循环以及配有自由式活塞压气机或专门热源的燃气轮机,本标准亦可作为依据。
本标准可用于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验收试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100—1993燃气轮机验收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