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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书
XXX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XXX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
股权被回购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主要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股权”: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等等。
(3)“收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4)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1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被回购方所持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份额(即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_______份,8千元一份),代表其对应的资本、资本公积、任意公积、未分配利润及股东权利义务等。
的重要事实。
6.2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做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6.3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6.1及6.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7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6.4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性的事项,都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股权出让方不履行股东义务,未向股权受让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
7.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次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保密
8.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代理人等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须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8.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己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半可取得的资料;
(3)接受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披露。
8.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为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9.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章附则
10.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0.2本协议一方对对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10.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