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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与借鉴_0.doc

发布:2016-11-28约3.36万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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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行政复议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法及其沿革 韩国行政复议议制度起源于1951年出台台的《诉愿法》。1980年年10月17日制定颁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为韩国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定了重要的基础。 19844年12月15日韩国废除了了先前一直适用的《诉愿法》》,制定了《行政审判法》,,十几年来几经修改与完善,,于1996年4月1日起正正式施行。《韩国行政审判法法》的主要特色表现为:第一一,行政复议机构具有相当的的独立化。第二,行政审判人人员与职能的专业化。第三,,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化。。 “随着行政权的的膨胀和积极行政的日益兴起起,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1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需,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要行政权的介入。为了保障公公民权利、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用,必须建立各种监督制度和和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就是其其中重要的一种。 1990年颁布了《行政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4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和实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标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1999年4月29日颁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政复议制度的正式诞生。 二、中韩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较分析 行政复议范围 《韩国行政审判法》第3条第第1款以一般概括主义的方式式规定,除其他法律有特殊规规定之外,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出的各种行为,当事人均可以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韩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从国民权利利的救济出发,规定了当事人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大多数行为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种可以进行行政复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另外复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了对抽象行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是:国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政府的规定。2行政复议范围围采用列举和概括混合的模式式。 韩国对行政复议的管辖辖因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同,,原则上是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政机关的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裁裁决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处处分与不作为,该行政机关最最近的上级机关为裁决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案件的管管辖有三类:一是作出被申请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二是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政机关,三是作出被申请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的人民政府。第一种类型实际际上是自己审查自己的行为作作出复议决定,明显有悖于““不作自己的法官” 的自然然公正原则;后两种类型由于于复议机关与作出被申请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之间存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复议机机关容易受到“地方利益” 或“部门利益” 的影响,,很难站在中立者的立场进行行居中裁断。 韩国的行政复复议机构是行政审判委员会,,在每个复议机关内均设置有有行政审判委员会具体承担行行政复议的职能,该行政审判判委员会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并且还吸收了相当数量的民民间人士担任委员。这些委员员具有相当的行政专业知识和和丰富的经验,委员自身的高高素质和任职资格的专业化保保证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客客观性。 我国行政复议法法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复议机构,而是由其内部的法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的工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机机关的内设机构,由于其依附附于行政机关,难以有效发挥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 行政复议机构人员 韩国为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结果的客观观性、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的合法权利,对参与案件审理理的委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无论是地方复议机关下设的的行政审判委员会,还是国务务总理审判委员会,其委员除除了是复议机关的公务员或者者是总统令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的公务员之外,还必须有一定定比例的外部人士参与。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没有规定定专门的复议委员会,行政复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人员的任职资格、办案人数和和基本保障等关键性内容均未未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导致致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缺位,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普普遍不高等许多问题。实践证证明,没有高素质的行政复议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 education on Party membersadvancement activities and enhance awareness of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education achievements,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ation advanced units, units and staff home building activities, balance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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