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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doc

发布:2018-06-15约3.18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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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现货交易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其农产品交易过程。   第三条   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市场应建立健全包括入场要求、索证索票、检验检测、商品存储、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册,并有效运行。   市场卫生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入场要求   第四条   市场应与入场经销商签署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记录其经营行为,存案备查。   第五条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经销商及农产品准入条件手册、准入工作流程、经销商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文本。   第六条   经销商进入市场经营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市场应查验入市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全部资质证明文件应合法有效并有正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并留存其正本复印件备档。   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中应明确规定对经销商经营农产品的索证索票、抽样检测、质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确经销商对产品安全的责任,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公示等处理办法,并明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   市场应明确农产品入场销售要求,并予以公示,准许入市交易的农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卫生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市场应查验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留存其产品名录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文件备案。   第八条   经销商出现食品质量事故或违反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约定退市的,市场应根据协议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索证索票   第九条   市场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商品索取相关质量证明票证,留备其正本复印件建档管理。   第十条   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索证索票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市场应对不同商品的进货,向经销商索取相应的质量证明票证。   需要获得QS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地方质检主管部门提供的QS生产许可证、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应出具相应的认证证书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主要农产品   生鲜畜禽肉应当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猪肉还应出具生产厂家定点屠宰许可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水产品应向市场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熟肉和豆、奶制品应向市场提交生产厂家出库单,标明日期、摊位号、品名、数量,并要加盖单位公章。应定期到市场检测中心送交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所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   果蔬产品应向市场提供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粮油产品应当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书或产地证明。   茶叶应当出具产地证明、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调味品应当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产地证明。   进口商品应出具进口许可证、报关单及商检证明等;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销商要出示进口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十二条   经销商进货时,市场应索取其每批每类产品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索票索证工作应设专人管理,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并及时归档,证件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   市场应检测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抽检规则、检验检测方法及检测结果处理手册。   第十五条   对无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产品,市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要求参照附件2。   市场对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应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应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提出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进行,每次检验应备案记录检测产品品名、数量、进货时间、产地、检测时间、检测结果和检验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应及时公示检测产品的经销商、产地、产品数量、检测结果等信息,检测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   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经销商,做好标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及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处理。   第五章商品存储   第十八条   各类食用农产品应分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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