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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相邻关系纠纷浅析.doc

发布:2017-03-12约2.79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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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浅析 摘要: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近年来,农村相邻关系案件激增,因此,迫切需要对相邻关系案件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追溯其根源,剖析其特点、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字:农村相邻关系 纠纷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其中,相邻关系的主体称为相邻权人;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为相邻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种类 相邻关系较普遍的几种类型如下: 1、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相邻流水、排水关系中,相邻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流水与排水一方未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任意改变自然流向,控制水源或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的利益。水源上游和高地的邻人,擅自截流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使用。水涝成患或污水排放已经形成自然渠道的,下游或低地邻人擅自筑坝堵截,不允许上游或高地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 2、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因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不允许通行。因某项施工必须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不允许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使用人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通行或使用。 3、因采光(遮阴)通风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一方在建筑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因建筑不当给相邻他方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妨碍和损害。 4、另外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因有特殊性,还有如下类型:(1)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散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虑到另一方,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2)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影响另一方通行,从而引起通行、通道纠纷;(3)是由于农村建房,大多数没有标准图纸和规划,为建房的高度和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发生矛盾,从而引起相邻间的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从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一)相邻关系纠纷发案类型不断增多。主要包括以共用通道发生的相邻纠纷案件、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其他类型有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相邻采光、通风纠纷等。 (二)相邻关系纠纷影响农村社会关系、承包关系的稳定,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人身伤害案件甚至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双方争议标的额虽然不大,由于农民受家族观念影响较深,狭隘的观念容易使矛盾的激化,给日常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盘古乡安子沟村委刘某与王某兄弟四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因为村中的一块宅基地引起纠纷,经村委、乡司法所多次调解没有结果,在行政确权过程中双方斗殴,导致双方到法院进行诉讼,前后共引发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三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一件使用权纠纷案件,给社会和谐建设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案件涉及的社会背景复杂。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本身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对案件的敏感程度较高,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有时会出现极端情况:所涉及的标的额不高,但是当事人愿意付出比标的额更高的诉讼成本来取得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利地位,换一句话说,不惜一切成本来打赢一个外人看来并不值得的官司。在处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比案件本身更为严重的后果。 (四)案件标的额虽小,但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案件调解率低。相邻关系往往是邻里纠纷,诉讼双方当事人相互交往较多,彼此熟悉,而诉讼标的影响到双方日常生活或切身利益,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双方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并且难以调和,因而诉讼中往往摆出互不相让的架势。 四、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因 第一,由于历史原因或政策变更,农村房屋、土地权属发生纠纷,违章占用问题突出。随着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农民开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他们在建房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办理正常的行政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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