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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二 公司法实务.ppt.PPT

发布:2017-05-30约1.45万字共8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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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的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分类 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形式和种类 公司发行新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2.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学习子情境四 完善公司管理的基础——选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境引例】 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乙出任甲公司董事长,甲公司一直与丙公司保持商业关系,长期向其购买某一类货物。2010年,乙指令甲公司以高出丙公司40%的价格向丁公司购买该类货物,丁公司董事长一职由乙的直系亲属担任。2011年,甲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起诉乙,认为乙为谋取个人暴利,致使甲公司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问:(1)张某提起的属于何种诉讼? (2)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 【法律分析】 选任合法并适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进行有效科学管理的基础。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时,法律规定了几种救济途径。上述引例中,原告张某提起的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救济途径,但由于张某未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故法院应予驳回其起诉。 主要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质疑。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 )。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三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 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答案】 ABD 【解析】 A项中张某,虽然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但所犯罪行不在公司法禁止的经济类犯罪之内;B项中李某,虽然管理的企业破产,但在其上任之前即已负债累累达到破产界限,因此李某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D项中的刘某,虽然曾经是国家公务员,但现已退休。所以,以上三个选项不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之列。C选项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另:1.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经理。 2.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2. 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 学习子情境五: 管理好一个公司的利器——制度与法律责任 【情境引例】 林某、周某是A公司股东,A公司欠B公司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B公司据此申请执行过程中。因A公司被吊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案件执行。另查A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后,林某、周某作为公司股东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任务。在2009年6月18日,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周某立即赔偿因上述生效判决终结执行造成的损失。问:林某、周某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林某、周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对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导致了B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应判决林某、周某须对A公司因生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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