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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35
十二、基金的销售 3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7
十四、基金的投资 38
十五、基金的财产 48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二、违约责任 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68
一、前言
(一)订立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年月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年7月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或票据价值以及应计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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