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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05-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_201403062038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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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Specification of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Hoist Equipment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建筑物上能够沿着建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2.1.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 testing of lifing equipments and facilities 对安装、使用的升降机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条件、安装装置可靠性与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程度的验证。 2.1.4 受检单位 the units being inspected 升降设备、升降设施的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 2.2 符号 2.2.1 Qm——最大额定起重量。 2.2.2 Qo——额定起重量。 2.2.3 Ro——最大工作幅度。 2.2.4 V——额定提升速度。 3基本规定 3.0.1 升降设备设施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3.0.2 受检单位应提供与检验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有关的过程记录。 3.0.3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 3.0.4 检验现场具备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雨雪、大雾,且风速不应大于8. 3m/s; 2.环境温度宜为-15℃~+40℃; 3.现场供电电压波动偏差应为±5%; 4.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0.5 升降设备设施的检验分为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可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当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全部合格时,判定为合格; 2.当保证项目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符合下列规定时,可判定为合格。 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不得超过3项; 2) 施工升降机不得超过4项; 3) 塔式起重机不得超过5项。 3.当保证项目检验有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检验中不合格项目数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时,判定为不合格。 3.0.6 经检验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方。 3.0.7 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 3.0.8 升降设备设施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存档。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4.1 一般规定 4.1.1 受检单位应具有下列资料: 1.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 2.专项施工方案; 3.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4.提升设备的合格证书; 5.安装、调试自检记录; 6.提升(下降)前、后自检记录。 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A填写检验报告。当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时,不得进行检验。 4.2 检验内容及要求 4.2.1 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主要承力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架体总高度应与施工方案相符,且不应大于所附着建筑物的5倍楼层高; 3.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 2m; 4.架体支承跨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 4m; 5.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2水平支承跨度,并不应大于2m,单跨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的支承跨度; 6.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6m; 7.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或干涉,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2.5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高度内每一个楼层均应设置一处附墙支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墙支座锚固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专项方案设计值,且应大于ClO: 2.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孔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 3.附墙支1锚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旋,螺栓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倍螺距,并不应小于lo mm; 4.附墙支座锚固螺栓垫板规格不应小于lOOmm×lOOmm×lOmm; 5.附墙支座锚固处应采用两根或以上的附着锚固螺栓。 4.2.6 防倾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个附墙支座上应配置防倾装置; 2.防倾装置应采用螺栓或焊接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不得采用扣件方式连接; 3.在升降工况下,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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