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财务报表分析管理办法 -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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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财务报表分析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以下简称本
基金会 ) 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分 析 , 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完整,建立有效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系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编制的对内、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及分析,均适用于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本基金会对内及对外提
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 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
开展业务活动成果、现金流量及财务情况说明的 文件。
第三条本基金会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基金会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基金
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 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编制和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半年度、季度
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 括预算
报告、项目管理报告、临时报告),一般情况提交报告应附
送财务分析或财务 情况说明书。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三)简要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及编报说明。
第八条 对于捐赠人有要求的重大公益项目,本基金会
还应独立编制项目的月度、 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
第九条 本基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会计报表应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中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应反映出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报
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和民政部有 关要求编报。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资产状况、
业务活动收支情况、上一年度预算
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了及时了解公益活动情况及其项
目、财务管理状况,本基金 会可要求各部门编制其他财务
报告,如:公益活动月报、预算报告,项目管理报告、 其
他临时报告。各项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照我基金会的统一要
求进行编制,如有特 殊情况应报送编报说明。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于年度终了基金会应编报部门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每月编制 月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预
算报告。
第十二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交易、事项
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 录等资料,并按照《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正确编制 会计
凭证登记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制度编制财
务会计报告。
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
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 制基础、依据、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
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 素的确
认和计量标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
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 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
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月度结账日
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全
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
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 材料
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清查、核实后,应当
将清查、核实的结 果及处理制度以书面形式先报送到理事
会,再经理事会审批后,根据《民间非营利 组织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基金会应在年度中间,对各项财产物资
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 查、轮流清查或定期清查。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
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 的,应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
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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