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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和电子监察培训讲稿
目 录
一、行政监察分类
二、什么是效能监察
三、效能监察的功能和作用
四、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五、监察职责、内容及权限
六、监察程序和方法
七、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一部分 行政效能监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行政监察分类
主要有三类: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改进政府施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设立省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
3、什么是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4、效能监察的作用
(1)监督作用。效能监察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效能监察中,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保证作用。效能监察的保证作用除了监督监察对象特别是执法部门是否忠实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使其尽职尽责。
(3)预防作用。即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监察法规和监察手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防范性措施。
(4)调节作用。即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办法。
(5)反馈作用,即信息反馈。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部门可以将捕获的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5、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程序规范、依法监察的原则。要依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要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要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切实查纠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三是要坚持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要把行政效能监察与政务公开、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公开组织评议、公开评议结果、公开受理投诉、公开处理结果,把行政交能监察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好地发挥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
6、监察职责、内容及权限
(1)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 受理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
(三)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四)监督检查、参与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五)根据检查、调查、电子监察或者评议考核结果,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和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七)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内容
(一)不按规定贯彻落实或违背上级政策、决定的;
(二)不按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不落实首问责任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五)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不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
(六)不落实服务承诺制,办事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以及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
(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
(九)不依法行政,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涉及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3)权限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监察对象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对阻挠、干扰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追究其责任;
(六)收缴或责令监察对象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7、监察程序和方法
综合监察包括受理投诉、暗访、检查、调查、电子监察、评估、评议等方法。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方案包括目的、对象和内容、步骤、方法和措施、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需要明确的事项。
实施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应当提前通知监察对象。通知书应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专项监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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